2006年2月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农村承包地被征用,可否向村委会主张违约责任?
    我的农用承包地被征用,但承包期未满,我原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:“如村委会提前毁约,应赔偿我若干元。”请问,我能起诉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吗?读者陈昌贵
   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:根据《宪法》规定,征用土地属于国家行为,任何单位均应服从。村委会在国家征用行为过程中,处于被动地位,应当服从、配合国家机关的征用行为。所以,村委会在征用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,无需承担违约责任。关于你的损失,你可请求征用机关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,如果征用机关已经向村委会支付该款项的,你可请求村委会支付。